核心内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犯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2.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范围,有的学者提出,它主要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有的学者认为近亲属的范围不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严格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界定近亲属的范围,即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如何确定“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是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难点。笔者认为,认定“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范围可根据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进行综合判断,参照《公约》的规定,作为能够施加影响力的主体,其前提是该行为主体实际具有影响力或被认为具有影响力。如基于血缘关系、地域关系、工作关系、情感关系等该行为主体实际具有影响力或被认为具有影响力。
3.犯罪主观方面是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此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行为人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地位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行为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人先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自己(主要指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进而又利用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
(3)行为人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犯罪。不正当利益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得到的利益。
(4)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