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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4-26

核心内容:定金合同成立,需要满足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有效和须有当事人订立书面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定金所担保的主合同必须有效。

  (二)订立书面定金合同定金的成立须有当事人订立书面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定金合同的内容:

  一般来说,定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符合法律规定的定金数额。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定金的数额,但是这一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否则,其超过部分无效,即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罚则的效力。

  (2)定金的交付期限。

  定金的交付期限可以是主合同履行期限前的任一时间,但不能迟于主合同的履行期限。

  (3)适用定金罚则。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定金法则的适用。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写明定金罚则的,也必须注明一方当事人所预交的款项为定金。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注明为定金,又没有写明适用定金罚则,而仅写明一方应交付一定款项,或者写为“订金”,则一般不能认定其约定的为定金。《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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