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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类犯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24

  核心内容: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五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五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三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知识: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二十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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