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寄养,是指经过规定的程序,将民政部门监护的儿童委托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养育的照料模式。家庭寄养应当有利于寄养儿童的抚育、成长,保障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寄养家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寄养儿童人身安全,尊重寄养儿童人格尊严;
2、为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满足日常营养需要,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3、培养寄养儿童健康的心理素质,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学校教育;
5、对患病的寄养儿童及时安排医治。寄养儿童发生急症、重症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医治,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
6、配合儿童福利机构为寄养的残疾儿童提供辅助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等方面的服务;
7、配合儿童福利机构做好寄养儿童的送养工作;
8、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
9、及时向儿童福利机构报告家庭住所变更情况;
10、保障寄养儿童应予保障的其他权益。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制定家庭寄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寄养家庭的招募、调查、审核和签约;
3、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组织寄养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4、定期探访寄养儿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5、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6、建立家庭寄养服务档案并妥善保管;
7、根据协议规定发放寄养儿童所需款物;
8、向主管民政部门及时反映家庭寄养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