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
3、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
4、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6、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
2、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
4、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