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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1-14

  核心内容:申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对某一问题的处理结果不正确,而向国家的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控告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辩护律师发现办案部门有下列不当执法行为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所属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不依法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不依法解除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

  辩护律师发现办案部门有下列不当执法行为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所属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1、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回避要求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受理、答复辩护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3、不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4、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或者监听会见的;

  5、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6、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

  7、其他妨碍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法制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有监督职权的部门负责受理辩护律师的申诉、控告。对申诉、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及时书面回复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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