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这个概念最初出现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但是,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时已经删除了“非法”二字。也就是说司法审判中,已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法律用语。
由于《婚姻法》及其它法律中,没有规定无配偶男女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都是可行的。所以将这种同居行为指责为“非法”,没有法律依据,这种指责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是,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则又当别论。
“非法同居”分为三种类型:
1、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最为普遍,不少年轻男女因为生活的种种原因选择婚前同居;
2、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此种情况也较为普遍,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
3、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同居。
如何正确处理“非法同居”关系
如上文所述,非法同居并不是真的违法,只是人们对法律不保护的一种误解。
1、对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的,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任何规定,道德上现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
2、对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因为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属于合法的婚姻状态,所以也不属于重婚的情况。只是在原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考虑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侵权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