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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标显著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2-17

  由于商标的显著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它并不是一个标志本身固有的特性,而是和标识本身、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以及消费者的感知都相关的一个概念。因此在判定一个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时候,必须将其标识本身构成、独创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等因素在个案中综合考虑分析。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要首先考虑商标本身的构成要素是否具有可识性。可识性是商标发挥区别功能的前提,也是成为注册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商标之所以被驳回就是因为构图过于复杂,不易将其视为商标予以识别,即本身缺乏商标可识性。通俗来说,就是普通消费者看到这个图形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标识予以识别,更不用说认为其是商标。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如使用在“钢琴”上的“长江”无独创性,但可能具有显著性,所以被授权注册;而使用在“空调”上的“格力”商标既具有显著性,也具有独创性。二者区分的意义不仅在此,还在于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可能成为系争商标是否构成对他人商标复制、摹仿和翻译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他人在先商标缺乏独创性仅为普通含义文字词汇,那么即使双方商标相同,也不可能认定为构成复制。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从商标显著性强弱的角度,可以把商标标识分为三类:一是有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如臆造词汇,如“海尔”;二是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如通用名称或描述性标志,如“U盘”;三是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标识,如“两面针”。对于具有固有显著性的臆造词汇来说,由于本身具有强显著性不用考虑其与商品或服务的关系问题。如“海尔”、“康佳”等。但是,对于一般词汇特别是有具体含义的词汇作为商标注册时,就要结合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来确定是否具有显著性以及显著性的强弱程度等。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因为本身含义与商品属性无关联性;若使用在苹果上则构成直接表示商品内容、用于其他水果类商品上还会有误认等问题。

  此外,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虽然本身属于客观事实判断,但是也会受到主观因素影响。不同范围的消费者对于同一商标的显著性的判断是完全不同的。在判断一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除了要考虑以上因素之外还应以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实际能力为前提,这样才能够更全面、准确、客观的对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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