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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资管业务的参与主体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8

  参与定增的资产业务主要包括信托、私募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三类。

  (一)信托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的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定增的直接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增。因此,若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参与定增,需通过其他资管通道进行。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

  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增案例:根据东莞控股(000828)2015年8月31日公布的《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锁价发行的方式向包括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在内的10名特定对象定向增发。根据《联合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记载,经核查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本次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参与定增案例:根据中润资源(000506)2015年3月15日公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反馈修订稿)》,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锁价发行的方式向包括“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在内的10名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为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中原信托-中润资源定向增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万向信托-英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系指根据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设立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投资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契约型三类组织形式。

  (三)资产管理计划

  此处资产管理计划概念系广义范畴运用,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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