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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假释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3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附条件是指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倘若没有遵守一定的条件,就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乃至数罪并罚。

对象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另外,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即使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但如果属于累犯或者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期条件

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实质条件

在刑罚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考验期限

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所附条件是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应当遵守和符合法定条件。这里的一定期限就是假释的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撤销

假释的撤销包括三种情形: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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