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制度是罪行相适应原则在刑罚执行中的体现。刑罚执行过程,是一个进行性的持续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过程,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表现特点是重在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消长变化,兼及罪质与犯罪情节。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于减刑,只有刑种的限制,没有刑期与罪质的限制。
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具体地说,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减刑:一是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根据《减刑、假释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1)认罪伏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是具有立功表现的。根据《减刑、假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规定,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三类罪犯被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