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姻、家庭是以夫妻关系和血缘联系为特征,以共同生活为内容而结合成的会关系。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以人身关系为主,产关系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单独存在。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解除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随之而来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也越来越困难,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权利受阻也屡见不鲜。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在离婚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关系到夫妻离婚能否顺利进行以及离婚后男女各自生活是否稳定,男女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保障。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一项概括性规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适用该条款,防止实践中滥用此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后约定的归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按照法律的规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双方约定的属于各自的财产,也是夫妻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不在分割的范围之内。对于属于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由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到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为兼顾公平和双方的利益,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财产分割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拥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的子女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使子女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能健康的成长,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的财产,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在我国当今社会生活中,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习俗的影响,妇女在我国独立谋生的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还有许多女人在结婚后,选择辞去工作,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她们虽然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性财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有能力的一方应照顾能力较弱的一方;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作为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时在分割财产时不得假借分割财产之际而逃避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共同财产而逃避本人应当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式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有两种: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由夫妻协商解决。协商解决夫妻共同财产,是承认和尊重共有人的财产共有权的必然结果,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协议分割有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便于财产的归属。因此,只要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协议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该协议就有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时,离婚的当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诉至法院,由法院依法判决分割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分割的反悔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基此作为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后,可以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①原告应当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自然人;
②离婚证上载明的签发时间距离起诉的日期不足一年;
③起诉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其中诉讼请求应当是改变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协议或者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家庭财产的范围、构成和数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财产数额增加、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投资性财产在家庭财产构成中的比例增大。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做出了新规定,下面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论述如下:
1、关于房产的分割:
在一般情况下,房屋是离婚时最有价值的财产,它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家庭其他成员,以及房屋产权等诸多因素。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处理房屋问题时,应注意以下的因素:
(1)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的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项补偿。”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该条所指的房屋是指夫妻双方按照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不包括以福利政策确定的标准购买的公有住房。
(3)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条司法解释解决了“产权人在谁名下谁拥有产权”的抗辩。但是以个人财产购买的不能单纯地认定为个人财产,应结合房改政策和具体问题解决。
2、投资性财产分割
根据《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按市值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在此应当注意以下两方面:
(1)争议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他股份必须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是个人财产,在分割有价证券时需得先分清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因为当事人手中的一些股份依据法律规定尚不能转让。比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对于不能自由转让的股权,我们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
3、著作权的分割
著作权是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人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著作权中能分割的只有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所带来的财产成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满足下列条件:首先,该著作权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次,该著作权带来了实际利益。最后,该著作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对于已经带来了经济利益的著作财产权,应当按照一般财产的分割方法分割。对尚未产生利益的财产权由原创方享有,不加以分割。
四、父母对子女的义务的相关规定
离婚不仅仅要解决财产分割的事项,还要就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以保护子女的权利,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规定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往往会考虑子女的意愿和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实际因素。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并且抚养费还可以在必要时增加。
(二)父母一方探视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部分父母不能正常行使探视权,导致自己无法与孩子见面或者偶尔才能见到孩子。此时无法行使探视权的父母可以跟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积极向法律求助,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也可以向居委会、村委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组织求助,文明合法的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离婚不单单是把结婚证换成离婚证这么简单的事,离婚时涉及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需要夫妻双方仔细考虑,认真解决。离婚后父母还应该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当然,父母也要合法的行使探视权,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温馨、舒适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