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买房的过程中会签订很多协议,常见的买房协议有定金协议、房屋购买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在签订这些协议的时候首先要保证房屋产权清晰且可转移,仔细研读每一个条款,避免签订不利合同。
定金协议:定金协议主要确定定金的额度及支付方式,定金协议签订,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都有法律约束。定金协议主要包括:房屋情况概括,房屋交易情况,定金的额度及支付方式,其他的约定等。
房屋购买合同:房屋购买合同,是买房签署的最重要的合同,他主要说明,房屋权属,成交方式,成交价格,产权状况,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税费相关规定,权属转移登记,争议解决等。
补充协议:往往是房屋购买合同里没有约定的事项通常在补充条款里进行约定。补充条款在某种程度上,它约定的事项比房屋购销合同里约定的还重要,因为补充条款是根据不同的项目的不同具体情况来约定的。
在补充条款签订的时候应该把握几个问题:写清楚贷款办不下来双方的责任。买房通常需要贷款,有可能贷款没有和预期的一样,办不下来。这可能有购房者的原因,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可能是银行方面的原因。在补充协议里,要明确,如果贷款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责任是什么。写明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的时间。合同里没有规定多长时间把产权证办下来,在补充条款里约定清楚比较好。应该明确的把售楼书和广告的内容写进补充协议里,口说无凭,写下来才能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写明关于公摊建筑面积。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部分,赠送面积到底是什么?赠送这个,赠送那个,写下来,减少后期纠纷。明确装修标准。装修的标准可以更加细致,如装修的标准,不要笼统的说使用进口材料、高级材料等这种不明确、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确使用什么品牌。明确退房的责任。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退房,必须写明开发商是什么样的责任,确定的退还日期,甚至包括银行的利息、罚金等。若买的是二手房一定约定好腾房时间以及卖主留给买方的室内物品。如热水器、空调、燃气灶等一定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以便后期不兑现。保障服务合同:如果买房通过中介进行,还要签保障服务合同,说明服务的费用,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约定。
购房签合同要注意事项:新房“五证”是否齐全,二手房产权是否清晰;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要约定条件和时限;交房有两个意思:一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明确具体时间和违约责任,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有权退房的几种情形: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购房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买受人有权退房。开发商的销售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开发商在预售房产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且在购房者提起诉讼之日也未取得该证等等,根据法律规定,该购房合同无效,购房人有权退房。购买合同被依法撤销买受人退房的情形。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买受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或者开发商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买受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按揭不能,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即不能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构成根本违约或因政府政策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买受人在购房时经常出现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在实际交易中是经常发生的。买卖合同可以基于双方意思表示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话,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买受人有权退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当然,对于一般的门窗、墙壁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除非双方有明确约定,否则,购房人无权仅据要求退房。房屋质量严重影响使用,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最新司法解释,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主要是指房屋入住后由于前期施工原因导致房内空气质量差,影响人的居住健康,或是房内噪声影响居住等的,购房者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法院将会予以支持。房地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的,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套型与图纸设计不一致时,买受人有权退房。《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开发商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