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对于设立拍卖企业的程序及条件,《拍卖法》作了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②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③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④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⑤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⑥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设立拍卖企业首先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包括:
①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③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由于拍卖企业是一种特殊行业,它的设立还须具备从事拍卖业务所需条件,包括拍卖所必需的注册资本、场地和拍卖设施,有经过审核的健全的拍卖规则和章程;
③有能够开展拍卖业务的组织机构和拍卖师、财会人员、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对于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法》还要求“应当有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其次,在具备上述条件后,要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批准。申请批准时,应向该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内容包括开办拍卖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报告、业务经营范围、管理办法、组织章程、有关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人证明书等
由于拍卖企业属于特种行业,故在经业务主管机关批准后,还要报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此后,才能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