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以下材料: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
3、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4、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
5、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6、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7、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户口办理是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的工作职责。
具体办理事宜可由本人向申报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户籍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要提供材料因各地政策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