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关于彩礼返还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一方以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为由请求返还彩礼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例:
2010年,26岁的丁某在亲戚的介绍下,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谢某。由于两家知根知底,两个年轻人恋爱一年多以后便决定结婚。按照瑞安老家当地的习俗,结婚前得先订婚,于是,丁某给谢某家送去了“彩礼”“待嫁酒款”“折黄金款”等等订婚费用。
然而,相爱容易相处难,丁某和谢某同居期间,发现双方的性格不合、脾气各异,经常为了琐事吵架。两人都觉得不能继续再生活在一起,决定分手。
但分手后,之前丁某支付的彩礼是否要返还呢?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谢某要返还丁某12万元。
问:
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应如何处理?
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
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