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案例:
杜女士和陆先生在2004年结婚,夫妻感情一开始挺不错,但随着女儿的出生,家庭琐事越来越多,两人经常吵架。令杜女士更加无法接受的是,丈夫与一名张姓女子交往过密。
2011年,夫妻俩共同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陆先生承诺以后会主动约束自己的行为,按时到家,不夜不归宿;生活中要与妻子多沟通多包容,若有争吵,不应发生家庭暴力;每月工资和奖金收入都交给女方,用于支付日常开销和放贷。协议中还特别加了一条:如果男方有违反以上三条约定之任意一条情形,女儿的抚养权归属女方,同时双方共有的房屋归女方所有。
2011年底,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杜女士干脆带着女儿回东阳老家居住。之后,杜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女儿归她抚养,并拿到居住的那套房屋。
然而,陆先生与杜女士签下的协议,并没有被法院认可。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陆先生支付抚养费,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考虑到陆先生为过错方,法院对房产部分的分割酌情更照顾女方。杜女士得到房屋的60%,只要支付陆先生30万元房屋折价款,就可以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权。
问: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
这样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法院应不予确认,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
但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