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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违约金时要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09

  核心内容: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1、违约金过高时,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减少吗?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可见,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当一方不履行时,另外一方可以依据此条款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但是当违约金过高,违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减少;当违约金过低时,请求支付违约金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数额。当然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能够履行的,还应当履行债务。

  2、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在同一合同中适用吗?

  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由此可见,同一合同中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3、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吗?

  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此可见,不能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即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者的责任,相应地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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