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按照《合同法》规定,借款人有返还借款的义务。
首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其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经催告后合理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再者,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后,借款人还款一定要“还对对象”,即还给出借人本人或者其授权接收还款的人;并且要保留已经还款的证据。
【特别提示】
首先,民间借贷还款问题要“还对对象”。
借款人还款时一定要“还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的出借人(这点对出借人具有同样的意义,即出借人必须把借款提供给借款合同或者欠条等凭证上载明借款人),除非出借人出具授权书委托借款人将该还款交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账户。借款人切勿仅凭出借人的口头指示将借款还给其他人或者转入其他人的户头。切记,如果借款人没有“还对对象”,那么该笔债务很可能并没有“还清”。
但是,借款人将还款直接交给出借人配偶或者打入出借人配偶的账户,如果是小额借贷,根据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规定,应该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是大额的借贷,是否适用夫妻日常生活代理权则不无争议,风险还是比较大。
其次,在“还对对象”的基础了,借款人还要有已经还款的凭证,包括还款的银行转帐凭证,或者出借人亲笔书写的收到还款的收条,或者由出借人在借款合同、欠条等凭证上写明已经收到还款等字样。
再者,民间借贷经常的做法就是借款人当面还钱,出借人收到还款后当面撕毁欠条,表示双方之间债权债务两清。这种做法实际上还是包含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当面撕毁借条时借款人未必仔细查看分辨欠条,可能看起来像原来的欠条,但有可能是假欠条或者是复印件,真正欠条还在出借人手上,这样在借款人无法证明已经还款的情况下还是没有还清借款。即使当面撕毁的是真欠条,但是如果出借人事先将欠条的复印件拿到公证机关作过与原件相符的公证证明,那么出借人完全可以凭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向借款人讨还借款,因为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不提倡当面撕毁欠条的做法,正确做法还是要保留还款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