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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怎么规定图书、报刊的出版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16

  核心内容:出版是指通过可大量进行内容复制的媒体实现信息传播的一种社会活动。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图书、报刊的出版的呢?下文为您解答!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2、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3、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3、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5、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6、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版式设计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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