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6116-2021

文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8

  核心内容: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

  (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

  (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

  (1)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刑法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由此可见,刑罚的轻重不是单纯地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也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在犯罪与刑罚之间通过刑事责任这个中介来进行调节。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