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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07

  核心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离婚意味着夫妻相互抚养义务的终结,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也应当终止。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必须是具有(或曾经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或非婚同居的男女既然不存在夫妻关系,自不得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请求权指向的客体必须是现实、客观存在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或者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除外。

  请求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客观的、现实存在的,已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或正常消费的部分,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3、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提出;离婚后请求分割或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对起诉期限作出的规定。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允许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离婚后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离婚后,一方又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应当符合上述限制性规定。

  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可见,在上述情形出现时,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在并不起诉离婚的条件下作为单独的诉讼请求起诉的。婚内分割财产制度,也叫做夫妻非常财产制,这项制度对夫妻双方中弱势的乙方将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这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一致。《物权法》第九十九条明确了,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不动产或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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