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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离婚的时候可以分割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4-10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保险?小编为您解答!

  一、保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人寿保险合同从最终的财产归属的角度来看,投保人享有合同处置权(包括退保的现金价值)和收益权(红利和其他收益);被保险人享有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身故受益人包括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所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动用共同财产为一方投保所产生的利益,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且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包括现金价值、生存金、红利收益都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保险

  1、财产险

  (1)普通家庭财产险需分割: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需分割: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注:上述两种保险类型明显区别为普通家庭财产险为消费型,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为返还型)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这应是较有争议的一点,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除非有特殊约定公证,否则工资收入、投资收益、公积金、养老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的个人人身险所缴的保费无疑划归到共同财产,也就意味着离婚时需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实际上《保险法》与《婚姻法》在这一块有相抵触的部分,《保险法》规定任何人不能在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内强行要求投保人退保,故而通常的做法是当夫妻双方互为投被保人时,在离婚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人变更,将保单完全转让给被保人那方,然后对保单现价进行对半分割;或直接退保,将退还的保单现价对半分割。

  而当投被保人皆为同一人时,夫妻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将保单现价进行分割,但不能强迫投保人退保。被要求人只需补偿对方现价一半金额即可,不会影响到保单效力。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财产险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2、人身险(含意外、健康等险种)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可见,“保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主要适用对象为获赔的保险金。

  四、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视情况分割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五、如何进行保费分割

  一般有两种方法:

  1、通过退保取回保单价值进行现金分割。但保单现价因年限有所变化,未必在退保时就能取回所缴保费全部金额,存在一定亏损风险;

  2、通过变更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被保人后要求被转让方补偿当年保单现价的一半金额。

  相关法律:《婚姻法》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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