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那么夫妻间,在房产证上加名的做法是否也属于赠与合同的范畴呢?接下来,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结婚后,妻子提出在房产上加名,董先生同意了,没想到几个月后,妻子就提出离婚。董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妻子的一半房产。昌平法院驳回了董先生的诉求。
据了解,董先生和范女士2003年8月登记结婚。在婚前,董先生的父母出资,为董先生在昌平区东小口镇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董先生名下。
董先生诉称,结婚后,妻子向自己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自己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这样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便成为了自己和妻子范女士共有的财产。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久,妻子就提出离婚,被自己拒绝后,妻子还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开始和自己分居。
董先生认为,范女士离婚的想法由来已久,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假意对自己好,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在房产证上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他诉请法院撤销自己对范女士的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
庭审中,范女士则认为董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合法而自愿的,董先生是因和自己的夫妻感情恶化后,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才提起诉讼的,此举的目的是污蔑自己,因此望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原告董先生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原告及被告各占50%份额,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原告主张被告欺诈,但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及后果等事宜理应知晓,故其所述存在重大误解一节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赠与合同》显失公平一节,因原、被告是夫妻关系,诉争房屋虽是以原告名义婚前购买,但有部分银行按揭是在原告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的,因此诉争房屋变更登记为原告与被告各占50%份额的结果,并不显失公平。昌平法院最终驳回了董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