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友需谨慎,网友见面更需多留个心眼儿。日前,广东茂名化州市两名初一在校女生,夜见QQ网友时,双双被强奸。昨日,化州法院通报了该起案件,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男子莫某有期徒刑8年,另一男子廖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下面详细了解这起案例。
【案情介绍】
据介绍,被告人莫某在网吧用QQ聊天时添加了晓慧为QQ好友,莫某刻意迎合晓慧的话题,经常与晓慧相聊甚欢,几天后,莫某便在QQ上约晓慧出去玩。当晚,莫某叫上朋友廖某一起骑摩托车到晓慧学校对面接晓慧。晓慧下晚自修后叫女同学琪琪一起跟着莫某和廖某出去兜风。廖某把车开到旅馆前,莫某去开了两间房,莫某在房间以胁迫、殴打的手段对晓慧实施了强奸。之后,莫某又以同样的手段强迫晓慧与廖某发生性关系。莫某又将琪琪强奸。经法院查明,案发时被害人晓慧、琪琪均未满十四周岁。经鉴定,晓慧和琪琪均构成轻微伤。
【以案说法】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年龄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无论该女性是否同意,男性都将成立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
其中第一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三款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于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任何其他强制手段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都要以强奸罪论处,从重处罚。
《意见》第19条第一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意见》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予以绝对保护,因为该年龄段的被害人通常外在幼女特征也较为明显。《意见》第19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为了加大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保护力度,同时考虑该年龄段幼女的身心发育特点,《意见》第1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答复如下: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上述案例中两网友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成年行为人来说,成年人心理、智力的发育已经成熟,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同时,成年人的认识能力亦已达到有理智的正常人水平,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强,因此对成年人行为的对象、后果的认识应当有较高的标准。当成年人与妇女特别是少女发生性行为时,当性交伙伴有可能是幼女时,有必要赋予成年行为人更多的注意义务,即注意自己的性交伙伴的年龄应在14周岁以上,以避免对幼女的身心健康的伤害。成年人是否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就成为判断知道或可能知道的标准,该注意义务的充分履行,应当以成年行为人对性交伙伴的充分询问或其他途径的了解,而不是仅凭成年行为人的判断。
特别是如今的儿童生长发育较以往提前,儿童身体早熟的现象已属正常,要求行为人对性交伙伴的年龄是13岁、14岁还是15岁作出准确的判断既不现实,也缺乏可操作性,在对性交伙伴年龄难以作出准确判断的情况下,更要求成年行为人对自己的性行为有所克制,对性交伙伴的年龄较从前应尽更多的注意义务,不因对性交伙伴的错误选择害及幼女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