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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主体一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7

  一、一般主体

  (一)作者

  即创作作品的人,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特定条件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通常来说,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是作者,除非有相反证明。

  同时具备以下情况,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

  2、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3、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

  (二)继受人

  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者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着享有,但是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注意: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时须获得演绎着和原作者的双重许可。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人

  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注意: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驶时不可以侵犯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著作权的行使以合作中协商一致的意见为主,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碍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益,但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合作者之一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中享有。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汇编是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因此汇编作品产生的基础是原作品。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和行使。

  参与作品创作的其他人员,如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灯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并可对各自创作的、可以单独使用的部分单独行使著作权。

  注意:导演、编剧、摄影、作词、作曲单独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影视作品整体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单位作品

  单位作品是指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

  单位作品的著作权人是单位,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二)一般职务作品

  指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所创作的作品。

  1、这类作品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优先使用;

  2、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如果单位同意,作者因此获得的报酬,应当按约定的比例与单位分配。

  (三)特殊职务作品

  1、哪些属于特殊职务作品?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2、著作权归属

  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权,其他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归属有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九、作者身份不明的著作权归属

  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有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十、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人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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