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产具有价值高、使用周期长、管理制度严格等特点,为保障国家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转让市场秩序,《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对房地产转让,规定了必要程序: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必须签定书面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合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②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③房屋坐落绘制、面积、四至界限;
③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年限及取得方式;
④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⑤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⑥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⑦违约责任;
⑧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4)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6)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上述程序中,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的具体实施。现实中,有些房地产交易人,为了逃避国家税费,通过制造假合同掩盖实际成交价格,采取“隐价瞒租”方式欺骗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为堵塞这一漏洞,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中,必须核实当事人申报的转让情况和成交价格。对假赠与、真买卖,以及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查勘和委托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转让的客观价格,并依据该客观价格办理有关税费手续。